1.檢測概述
本地塊位于本市黃浦區(區內,本住宅房屋均為該地塊區域內的老宅建筑。房屋建造于 19世紀 60年代,房屋已列入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根據于 2002年達成的有關土地出讓協議,本地塊由業主進行開發建設。
現在業主開發建設進程正在到達地塊中房屋所在的區域。根據設計方案,對于房屋將要進行修繕改造利用。為了全面了解本房屋的建筑結構現狀,損壞情況、結構性能以及恢復建立基本的房屋圖紙檔案等,業主委托房屋質量檢測站要求對此進行綜合檢測評定,并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主要檢測內容:房屋建造時代背景與歷史沿革文獻資料收集整理;房屋現有建筑結構情況調查與圖紙測繪;房屋損壞情況調查檢測;建筑特色部位調查檢測;結構材料性能檢測;房屋損壞情況原因分析;結合后續修繕方案進行房屋結構計算分析;對目前房屋質量狀況、結構性能(安全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定,提交檢測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保護等級和保護要求
根據上海市文物局公布的上海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沈氏住宅已列在其中。
房屋現在僅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均不是依法確定的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或文物保護建筑。有關保護級別、保護部位以及范圍等具體保護要求目前還不明確。
4.檢測情況
4.1建筑布局及其特色
房屋為清末民國時期具有江南民居特色的院落式住宅府第,共建造有四進,由東向西,庭院深深。
根據有關文獻記載,原有第一、二進范圍房屋建筑為一正兩廂格局,主體為正廳,前為傳統磚作儀門,正廳面闊五間,明間、次間作抬梁結構,梢間為穿斗結構,并使用楓拱形式。正廳前為鶴頸軒,金山石柱礎。兩廂狹長,北側布有樓梯。兩廂欄桿為木欄桿,欄板形式。儀門為傳統做法,磚垛凸出,磚雕精致,現字碑文字已不可見,庭院為金山石鋪裝?,F在第一、二進范圍的房屋建筑已被完全拆除。
第三進為座樓,前部布局同樣呈一正兩廂格局,前亦為磚作儀門。儀門為歇山頂,哺雞別具特色。儀門上下坊均雕花,坊間字牌上可見“居仁由義”四個字。座樓及廂房寬闊華麗,裝飾精美考究。座樓底層均為清水紅磚羅馬式三聯拱券外廊,拱心為索石,紅磚拱券及磚柱線腳豐富。二層選用混凝土欄桿,鑄鐵欄板。三層選用混凝土欄桿,寶瓶形欄桿圍護。二、三層均有造型別致的掛落。庭院地坪由金山石鋪裝。室內底層地坪采用花式地磚鋪裝,二層及三層為木樓板。
第四進布局為E字式,兩側為廂房,中央為樓梯間。樓梯為木質樓梯,其扶手及欄桿造型別致,雕刻精細,所形成的兩個天井,采用金山石鋪裝。天井周邊亦為清水紅磚拱券外廊,拱券斜撐采用卷渦形式。天井四周立面為清水青磚砌筑,紅磚裝飾線,木百葉窗,上有紅磚拱券作門楣。面向天井的二、三層外廊,采用內層為欄桿,外層為百葉窗的形式以通風采光。
整個建筑周邊的外立面采用黃砂水泥砂漿抹面,目前局部墻面有風化甚至脫落情況。屋面為硬山,卷棚頂,小青瓦,昀后一進兩層,外立面為水泥砂漿抹面。
經現場測量,東西向建筑外輪廓線長度約為 27.76m,南北向建筑外輪廓線長度為25.09m,總建筑面積約為1250m2。
建筑相對標高與層高情況:取房屋室內地坪標高為±0.000m,則房屋南側室外地坪標高(標高均指相對標高,下同)為 -0.500m,房屋二層樓面標高為4.700m,三層樓面標高為8.310m。因為房屋目前三層處于封閉狀態,所以有關屋面標高暫時無法測量。
4.2結構體系與構造特點
經現場調查檢測,主要豎向承重構件為房屋的磚砌墻體、混凝土柱和房屋內木柱;主要水平承重構件為木樓蓋、木屋蓋;房屋主體結構形式為磚木結構。
豎向承重構件:房屋磚墻厚度分別有240、490(未注明的長度單位均為㎜,下同),采用青色粘土磚;混凝土柱子為矩形,邊長尺寸為260×290;木柱為圓形,直徑200。
房屋底層室內現為混凝土地坪;二、三層為木結構樓蓋木地板,樓面木擱柵(梁)截面尺寸為55×310,間距約為445;木擱柵上均鋪設厚20木樓板。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各樓面木擱柵兩端支承于磚墻或混凝土梁上。
受現場條件限制,暫時未對房屋第四進墻下基礎結構進行開挖調查。待以后條件允許時進行補充調查檢測。
屋架主體木構件采用榫卯結構進行連接。屋架上弦檁條擱置處設置檁托,木屋架上檁條采用扒釘進行連接。
木架構造為木柱上架橫梁,部分橫梁上再立短柱(稱童柱),逐次加高,柱頂架梁,梁上架桁、列椽,覆以屋面。木柱、木梁均采用榫卯結構進行連接。
結構體系基本明確,第三進主要豎向承重結構為磚墻和少量混凝土柱子,主要抗水平力構件為磚墻;第四進主要豎向承重結構為木柱和磚墻,主要抗水平力構件為磚墻和木柱、木梁所組成的半剛性框架體系。豎向承重結構主體沒有明顯的突變情況,各樓面、屋面荷載通過相應的樓蓋、屋蓋結構直接傳至磚墻或柱子,并下傳至墻底或柱底的基礎結構,整個結構的傳力路徑相對明晰。
4.3現場檢查情況
房屋建成后一直作為住宅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隨著時代變遷,房屋也有原先的一家大戶居住不斷地被改變成由多家多戶共同在其中居住。目前大部分居民已經搬遷,尚有兩戶居民在內居住。
房屋建成使用后,曾在 20世紀20年代對本房屋進行過改造,房屋改造后其建筑布局、立面以及裝飾處理等都融入了一定的西洋風格; 2004年起,本房屋第一進、第二進開始逐步被拆除,目前房屋僅保留第三進和第四進。
現場檢查發現,房屋第三進走廊混凝土欄桿、鑄鐵欄板及掛落大部分已經損壞;6~7×C~D軸線區域二層樓面部分木擱柵已經損壞,現已采用型鋼構件進行替換,并增加一部鋼樓梯;第四進庭院內有一排臨時搭建的簡易房屋;現有房屋的部分墻體上有明顯裂縫;室內大部分門窗已經破損;室內局部區域有滲漏情況。
根據現場調查,該房屋為磚木混合結構,主要采用磚墻承重。樓面木隔柵端部在墻體的擱置長度約為200mm,在可檢測范圍內磚墻擱置節點處設置有墊塊。
現場調查檢測表明,在可檢測范圍內現有房屋的樓蓋結構與磚墻結構之間連接情況尚好,但部分節點構造措施則不符合現行規范的有關節點設置要求。
4.4損壞情況檢查及原因分析
現場房屋損壞情況如下:
1)房屋墻體采用清水磚墻,除已拆除的第一進和第二進區域,目前大部分磚墻保存基本完好,未發現墻體有嚴重風化等其他損壞現象,局部墻體有開裂現象。原因分析: a)外墻部分磚塊遭落水管排下的雨水浸泡而損壞。b)部分墻體受外墻周邊搭建房屋影響而局部開裂。 c)由于年代久遠,房屋缺少妥善維護。
2)除個別窗臺及線腳裝飾有缺損、裂縫外,房屋立面裝飾部位基本保持完整。 3) 6~7×C~D軸線區域二層樓面部分木擱柵已經損壞,現已采用型鋼進行替換;樓面木板均有不同程度的磨損、老化,大部分區域木板松動,且有裂縫和板間間隙。原因分析:由于年代久遠,木地板有一定的磨損現象,而且房屋內部長期滲漏,使得樓面木板受潮。
4)底層室內地坪局部區域發現有裂縫,但未發現有明顯的空鼓和起砂現象。
5)房屋的門窗玻璃、五金件等部分已經損壞。原因分析:房屋缺乏妥善維護、年久失修。
6)部分樓面木結構有不同程度的受潮、磨損現象,屋面存在滲漏現象。原因分析:房屋缺乏妥善維護、年久失修。
7)房屋現場所能被檢查得到的木結構構件,均未發現有蟲蛀蟻蝕等損壞情況。
8)木構件之間連接基本完好,連接榫頭沒有發現明顯損壞,部分木構件榫頭有輕微松動。原因分析:房屋缺乏妥善維護、年久失修。
9)室內大部分區域水電設備無法正常運行,電器照明等設備缺失。
4.5.結構材料檢測
4.5.1砂漿強度檢測
房屋的磚墻砌體采用混合砂漿砌筑。根據國家行業標準《貫入法檢測砌筑砂漿強度技術規程》(JGJ/T 136-2001),利用 SJY800B型貫入式砂漿強度檢測儀測試磚墻砂漿的強度。
根據現場條件,測試 8處磚墻砂漿的強度。根據現場檢測結果,房屋隨機抽測墻段砂漿強度在 1.1~1.5MPa之間,砂漿強度推定值為 1.31 MPa。
4.5.2磚塊強度檢測
房屋的磚墻采用青色粘土磚砌筑。本次采用回彈法檢測磚的強度,參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08-804-2005)第4.7.17條計算磚回彈值修正后的平均值,以及《回彈儀評定普通磚強度等級的方法》(JC/T796-1999)的方法評定粘土轉的強度等級。
現場采用ZC4型磚回彈儀測試8處承重墻磚的強度。根據檢測結果,房屋的承重磚墻砌體的磚塊的檢測強度推定等級為MU5.0。
4.5.3木材檢測
經現場勘察,房屋主體結構木構件樹種為杉木和美松,其中大部分為杉木。由于切取木材試樣對房屋結構損傷較大,依據《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B/TJ08-804-2005 第4.9.5 條及《民用建筑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規程》 GJ117-98 第6.2.3 條:“選用舊木材作為承重構件或舊木結構構件,在驗算時應視其材質、材種、材性和使用條件、部位、年限等情況,綜合分析,強度設計值折減系數ψ可取0.6~0.8,彈性模量折減系數 ψ可取0.6~0.9”,并按照現行《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5-2003 2005年版)的有關規定,本次對兩幢房屋內的木材材質、外觀、使用現狀、使用年限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推定后,建議沈宅木構件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折減系數ψ均按針葉樹種木材TC13-B乘以折減系數8取值。
4.6房屋沉降、傾斜狀況
根據房屋目前具備的有效基準點和相對參照物等可觀測條件,現場選擇對兩幢房屋的傾斜情況進行了觀測?,F場采用 J2經緯儀對房屋外墻轉角位置進行垂直投影測量,選定房屋觀測點測量其相對應于地面層底部的偏移量,除以高度計算傾斜率。有關觀測計算結果見下表 2(結果含有施工誤差)。房屋設置 4個觀測點。根據觀測結果,房屋各觀測點的觀測數據和傾斜方向等沒有明顯的規律性;在房屋西北轉角位置的觀測點傾斜率明顯大于其它觀測點。昀大傾斜率于測量點 (1),約為 8.1‰,朝西偏北方向傾斜;昀小傾斜率于測量點(4),約為 1.0‰,朝南方向傾斜。
4.7后續修繕方案
經與有關設計單位溝通了解得知,沈宅房屋是地塊中尚存的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影響的建筑之一,根據沈宅的建筑體量和價值評估,同時兼顧地塊的開發設想,本地塊工程開發建設有關各方單位都有意對沈宅現有房屋進行修繕保護利用,結合此前規劃的會所區域進行優化布局,作為會所設施的一部分而納入其中。在滿足社區配套服務的同時,適當增加歷史風貌陳列的功能,旨在保留本地塊區域為數不多的歷史遺跡,喚起人們對于消逝的城市記憶。會所區域建筑風格將延續現有的建筑語言和歷史氛圍,恢復南市區原有的歷史風貌。對于沈宅不恢復已拆除的一、二進建筑部分,對現存的三、四進進行整體保護修繕。
4.8結構驗算
本次結構驗算是根據房屋現有結構的實際狀況,按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砌體結構設計規范》等現行規范標準要求,對沈宅房屋的磚墻結構承載力進行計算復核。結構電算采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的高層建筑結構分析軟件PKPM。本次結構驗算樓(屋)面恒荷載的取值是根據樓板厚度、建筑構造做法等實際狀況予以確定;活荷載的取值按房屋功能需求,現行規范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予以確定。
4.8.1荷載取值、材料強度及其它技術條件如下:
4.8.1.1樓面、屋面恒載:沈宅房屋主體為磚木結構,磚墻承重,木結構樓蓋及屋蓋。木樓蓋恒載取值中考慮木格柵(梁)和吊頂荷載;木屋蓋恒載取值中考慮屋面檁條及吊頂荷載等。
4.8.1.2使用活載:各層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取為2.0kN/m2;不上人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5kN/m2,坡屋面區域則根據屋面坡度進行平面投影換算。
4.8.1.3材料強度和容重
4.8.1.4風荷載基本風壓
基本風壓 0.55 kN/ m2
地面粗糙度類別 B 類
體型系數 1.3
4.8.1.5 地震作用
抗震設防烈度 七度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 丙類
場地類別 上海Ⅳ類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10g
設計地震分組 第一組
場地特征周期 0.9s
4.8.2 計算結果
根據沈宅房屋現狀,對房屋的典型屋架進行建模計算。結構計算軟件采用 MIDAS/ Gen — 建筑結構通用有限元分析和設計軟件,木屋架構件、木柱與木梁、木柱與木枋的連接節點為鉸接點。
計算結果表明,在屋面局部荷載作用下,不考慮構件的損傷情況,沈宅房屋的典型屋架承載力滿足要求。
根據計算復核結果,房屋的各樓層墻體的高厚比驗算均能滿足要求;兩幢房屋中都有一部分墻肢的承載力不滿足現行設計規范要求。墻肢即墻體結構除去門窗等洞口外的單片連續墻體承重構件單元。
4.9房屋抗震措施核查
房屋結構形式的主體為磚木混合結構,豎向承重構件為磚墻、少量混凝土柱或木柱,水平承重構件主要為木樓蓋和木屋蓋(木屋架)。房屋建成使用至今已逾 150年,房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除進行慣常的修繕維護以外,房屋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均未改變。
本次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以下簡稱 “鑒定標準”)中的多層砌體房屋“A類建筑”要求規定,對目前房屋進行抗震措施核查,即這些房屋原有的并保留至今的建筑結構體形、構造處理方法、以及材料強度等是否具備現行的抗震措施要求或功效,以反映其實際的抗震性能。
按現行抗震設防規定要求,本房屋設防烈度為七度,丙類建筑,四類場地。各項具體的抗震措施核查結果如下:
1 )房屋的承重磚柱無嚴重酥堿、剝落和損傷,部分墻體上有明顯裂縫;直接支撐大梁、屋架的墻體無豎向裂縫,承重墻、自承重墻及其交接處無明顯裂縫;木樓(屋)蓋結構未有腐朽、蟻蝕現象。因此,不滿足“鑒定標準”第 5.1.3條的要求。
2 )房屋為三層磚木混合結構,高度約為 13m,滿足“鑒定標準”第 5.2.1條“第一款的要求。
3 )磚墻砌體的磚塊強度等級為 MU5.0,滿足“鑒定標準”第 5.2.3條第一款對磚塊強度等級的要求。
4 )磚墻砌體的磚塊強度等級為 M1.3,滿足“鑒定標準”第 5.2.3條第二款對砂漿強度等級的要求。
5 )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狀況尚好,墻體布置在平面內閉合;縱橫墻交接處咬槎較好,連接可靠完好,未發現連接處的墻體內有豎向孔道或其他損壞現象,滿足“鑒定標準”第 5.2.4條第一款的要求。
6 )木柱、木梁等木結構受力構件無明顯的變形、歪扭、腐蝕、蟻蝕等現象,滿足“鑒定標準”第 10.1.4條第一款的要求。
根據以上建筑結構各項抗震措施的核查結果,沈宅房屋可檢測范圍內的抗震措施基本滿足 “A類建筑”的要求。
5.檢測結論
1)本房屋結構形式為磚木混合結構,豎向承重構件主要為磚墻、木柱,木樓蓋和木屋架屋蓋。本房屋建成后一直作為住宅使用,目前大部分居民已經搬遷,尚有兩戶居民在內居住。其中,房屋第四進暫時作為施工人員的宿舍使用。房屋建成后,曾在 20世紀 20年代對本房屋進行了西化改造;2004年起,本房屋第一進、第二進開始逐步被拆除,目前房屋僅保留第三進和第四進。
2)現場調查檢測發現的主要損壞情況有: a)房屋第三進走廊混凝土欄桿、鑄鐵欄板及掛落大部分已經損壞;
b) 6~7×C~D軸線區域二層樓面部分木擱柵已經損壞,現已采用型鋼進行替換,并增加一部鋼樓梯;
c)個別窗臺及線腳裝飾有缺損、裂縫;
d)底層室內地坪局部區域發現有裂縫;
e)房屋大部分門窗玻璃、五金件等部分已經損壞;
f)部分樓面木結構有不同程度的受潮、磨損現象,屋面存在滲漏現象;
g)室內大部分區域水電設備無法正常運行,電器照明等設備缺失。對于房屋目前存在的有些損壞情況,需要及時地進行修復加固,消除安全隱患。
3)根據現場抽樣檢測結果,房屋承重磚墻砌體的磚塊檢測強度推定等級為 MU5.0;房屋隨機抽測墻段砂漿強度在 1.1~1.5MPa之間,綜合評定強度為 1.3MPa。
4)根據房屋傾斜觀測結果,房屋各觀測點的觀測數據和傾斜方向等沒有明顯的規律性;房屋西北轉角位置觀測點的傾斜率明顯大于其它觀測點。。昀大傾斜率于測量點(1),約為 8.1‰,朝西偏北方向傾斜;昀小傾斜率于測量點 (4),約為 1.0‰,朝南方向傾斜。
5)根據結構驗算結果,房屋中有一部分墻肢的承載力不滿足現行設計規范要求。整體結構承載能力不足,需予加固。
6)根據抗震措施核查結果,房屋可檢測范圍內的抗震措施基本滿足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中關于“A類建筑”多層砌體房屋的要求,房屋抗震性能相對較差。
6.處理意見與建議
1 )對于房屋現已存在的損壞情況、結構承載力不足情況等,需及時進行修復加固處理,以消除安全隱患。
2 )由于房屋建成至今都已在百年以上,可謂年代久遠。在體現展示當地歷史文化影響的同時,房屋質量也存在一些老化失修較嚴重、抗震性能相對較差等問題。為更好地保護老建筑,建議有關單位適時對這兩幢房屋進行徹底大修及抗震加固,以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